如果想要在上海落户成功,有一个好公司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一个好公司,成功率也会大大增加。单位帮助员工落户,能设定违约金吗?

上海应届生落户案例:
周某是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2018年7月被A公司录取并担任数据专员岗位,2018年12月28日,A公司为周某办妥了上海市户籍申报事宜,同时周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A公司为本人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户籍,本人郑重承诺: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为公司服务五年…如本人在公司实际服务期未满五年,个人提出调到其他单位工作、辞职、考研、自费出国留学等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服务期每未满一年,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2019年5月8日,周某以工资水平与个人能力不匹配为由向B公司提出辞职,A公司不予同意,要求周某继续上班,但周某置之不理。此后,B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周某支付提前离职的违约金100,000元。
单位帮助落户上海户籍,能设定违约金吗?
A公司认为,周某作为应届毕业生至A公司工作,A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帮助邹某取得上海市户籍,周某亦承诺在A公司服务满5年。现周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服务期未满即自行离职,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邹某认为,承诺书并非其单方的承诺,而是入职时应A公司要求而无奈签订的双方协议。该承诺书中关于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应属无效约定。
裁审结果
仲裁委对A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并根据周某实际履行服务期情况,酌情判定违约金80,000元。
仲裁委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用人单位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故公司以周某办理落户上海手续为由约定违约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且A公司并未举证其为周某办理落户手续时存在成本费用或造成损失,故以此驳回了A公司的仲裁申请。由此可见,仲裁委对于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的,一般不做扩大解释。
法院观点
虽然上海市户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依据现行的政策,上海市户籍在诸多方面与非沪籍人员所享有的条件、待遇均有所不同,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过程中,除对毕业生的学历、毕业院校、学习成绩、能力水平等个人条件进行评分之外,用人单位也是必备的要素和考量内容之一。在此情况下,被告为办理上海市户籍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承诺,原告予以认可和接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服务期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标准亦无明显不当,应属有效,故以此支持了A公司的诉请。
这一块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上海户口是具有隐性价值的,审判人员存在一定自由裁量权,所以在签协议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