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最新的人才引进政策,快来看看政策原文吧!相较于原来的政策,这次公布的新政策和之前的政策又有哪些区别呢?

以下18类人才可以直接在上海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上海人才引进新旧政策对比
新旧人才引进政策对比 |
序号 |
新政策【沪府规〔2020〕25号】 |
原政策【沪府发〔2010〕28号】等 |
对比 |
|
(一)高层次人才 |
|
1 |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高层次人才”政策变化不大,唯一有变化的是第一条,把“受聘相应职务”删除了。 |
2 |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
3 |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
4 |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
|
5 |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删除了“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这对于计划通过高新高转落户的来说影响最大。 |
6 |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
7 |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
|
注: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
|
|
(三)高技能人才 |
|
8 |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发布。 |
“高技能人才”变化不大,新政细化了高技能人才要求。 |
9 |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10 |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
|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
|
11 |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12、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科创人才”政策基本没有变化,但是表述更为宽泛。 |
12 |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12、科创人才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13 |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
12、科创人才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14 |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
12、科创人才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
15 |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
12、科创人才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
|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
|
16 |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
“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增加了航运专门人才,首次明确“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可以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
17 |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
|
18 |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